音乐与舞蹈学院团委学生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2-11-01    浏览次数:

昌吉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昌吉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会是在党总支领导和音乐与舞蹈学院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本会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均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365体育投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广泛深入地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坚决同国内外一切分裂势力作斗争,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二)团结和引导本系各族学生,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宗教极端、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势力),维护祖国统一, 服务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

(三)发挥作为系院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生命线,在维护国家、新疆各族人民的整体利益的同时,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权益;

(四)学生会必须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

(五)着力加强少数民族学生干部的培养,选拔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作风优良的少数民族学生干部参与到学生事务管理中;

(六)积极参与昌吉学院及音乐与舞蹈学院各项工作,发展与其他二级学院院学生和学生会组织的友谊与合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凡是承认本会章程的本系在册学生不分年龄、民族、性别,并申请加入昌吉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会的个人,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可讨论和决定本会的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各族学生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学生意见和诉求。

第七条 会员团体的权利

(一)会员团体有向本会推荐委员的权利;

(二)通过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可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要事务;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八条 会员团体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各族学生的合法权益,反映各族学生意见和 要求。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音乐与舞蹈学院党总支领导和音乐与舞蹈学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条 昌吉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昌吉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学生代表经班主任推荐、 班委联合推荐、班级民主投选、系院层面综合考量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在系院学生人数的 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

第十一条 昌吉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征求广大同学对学生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昌吉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是昌吉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权力机关; 昌吉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会委员会由当选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由昌吉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昌吉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系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系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系学生会主席团召集和主持;系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昌吉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昌吉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代表大会;

(三)选举系学生会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是系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关;主席团全体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由执行主席召集, 主席团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十四条 主席团、秘书长的工作职责

(一)主席团

负责学生会全盘工作,向音乐与舞蹈学院团委请示汇报工作,传达上级党团组织和学生会指示,分管学生会各部门工作,联系各学生会部门,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主席团设轮值主席一名,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

(二)秘书长

具体指导、帮助主席团工作,做好学生会向音乐与舞蹈学院党总支及音乐与舞蹈学院团委的联系工作,传达音乐与舞蹈学院团委的有关指示精神,及时向音乐与舞蹈学院党总支及音乐与舞蹈学院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有权召集主席团会议。

第十五条 学生会组织构建“学校、系(院)、班级” 三级联动工作格局,学生会和班级属于学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学校学生会指导、监督、帮助。

第十六条 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会在音乐与舞蹈学院党总支和系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法律和学院规章制度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会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文体、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创优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三)组织同学开展有益于成长成才的自我服务活动, 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四)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正常渠道,反 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五)引导和支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服务;

(六)坚持从严治会,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十八条 学生会组成办法及其职权等可参照昌吉学院学生会的相应规定。


第四章 学生干部纪律


第十九条 学生会干部应坚持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 “两个维护”,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觉悟高,组织纪律性强,个人品质好、作风正派,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二十条 学生会干部应自觉遵守昌吉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会章程,严格遵守昌吉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学生会各项管理制度,始终坚持以学生为本,着力扩大同学对学生会组织工作的参与、监督和评议;坚持立德树人,引领服务广大同学努力成长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章 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每学期进行一次考核,对任职期间工作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音乐与舞蹈学院团委以一定的方式给予表扬和奖励并颁发相关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任职期间明显不称职的学生会干部将在学生会例会中进行公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劝退处理,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学生会职责的学生会干部将予以劝退。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昌吉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团委学生会。